七、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八、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九、招生经费
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考试费和电子档案制作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收报名考试费25元;电子档案制作费每生30元。
招生院校按录取人数每生80元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
各地招生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考试管理和考点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其他
(一)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各成人高等学校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送省教育考试院,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
(二)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附表:1.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
附表1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
层 次 | 报考类别 | 统一命题考试科目 |
高中起点升本科 | 理 科 | 语文 数学(理) 外语 理化 |
文 科 | 语文 数学(文) 外语 史地 | |
高中起点升专科 | 理 科 | 语文 数学(理) 外语 |
文 科 | 语文 数学(文) 外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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