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简答 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
参考答案:《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此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一项法定权利。夫妻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夫妻的健康和安全。
第37题简答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基于客观情况足以能相信 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要件包括:(1)须存在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3)须相对人在为行为 时系善意且无过失。
第38题简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参考答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简答 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甲旧病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五间房均应由长子乙继承。理由如下:①由乙继承五间房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以后虽有内容不同的遗嘱,但均未经公证程序,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②由次子丙继承的三间房的遗嘱虽属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它不能变更、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③甲在住院期间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但由于作为见证人的丙、丁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因而无效。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简答 11岁的中学生甲从亲友馈赠的钱财中拿出2万元,到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甲之父丙得知此事,遂到商场要求退货。丙认为,甲年龄尚小,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商品,商场应当予以退货。商场认为购买电脑系双方自愿,且已钱货两讫,所以不能退货,双方协商未果,丙遂诉至法院。
问:法院能否支持丙的主张?为什么?
参考答案:丙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购买2万元的电脑属重大民事活动,应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甲的重大民事活动,故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
第41题简答 陈某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保修期为三年。但使用三天发生故障。陈要求商店退货。商店说货物售出,只修不换。请问这种回答对不对,双方的合同属于债的哪一种类。商店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双方订立的合同系买卖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它又是一种选择之债,即消费者在修理、更换、退货三种之间可以选择。商店应按消费者的选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