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的无效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69条指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 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 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 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0而且,其意思表示, 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 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而且,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 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 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六)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是合法性。因此,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 无效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是广义的,包括了违反国定有关的各种法律,不限于民法。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民族优良的风俗习惯。违反公序良俗的,没有法律行为的效力。 (七)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里的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实际上就是行为人用一个民事行为掩盖另一个民事行为,这种情形被称为规避法律 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隐匿的民事行为。如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伪装的民事行为实际包含两个民事行为:一个是被掩盖的真实行为,另一个是伪装行为。真实行为 具有目的的非法性,伪装行为则不具备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两个行为均属无效。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因丽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时,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撤销的效力游 及至行为开始时。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叫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 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 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角行为的要件可以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的,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价格搞错的;有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的,那就属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采用一般标准,即从~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行为的构成只有一个客观要件,即根据实施民事行为时的情形,民事行为的内容明显地有失公平。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为判断标准。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标准予以综合判断,如一方获利或者对方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的故意等等。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参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
2.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3.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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