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民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权利人所支配的物是否自己之物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自物权只有所有权一种。他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之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权等。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客体是否动产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客体是动产的,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动产物权;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都是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赖于其他权利才能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般来讲,从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以对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依法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所有权亦称“完全物权”。限制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一定方面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无处分的权利。限制物权包含了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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