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划拨土地的机关的级别下限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各级土地管理机关
17.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不属于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的情形是( )。
A.用地单位已经迁移的
B.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1年未使用该土地的
C.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D.用地单位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18.下列当事人之间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是( )。
A.受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 B.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之间
C.迟延受领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D.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
19.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有权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可以径直行使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行使范围不以单个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平均分担
20.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错误表述是( )。
A.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无权径直行使
B.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债务人的行为自发生时起2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1.下列属于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应履行的义务的是( )。
A.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B.清偿因管理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
C.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所有损失
D.在其受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支付必要费用
22.下列合同中,合同一方在合同终止后有返还原物义务的是( )。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消费借贷合同 D.委托合同
23.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借用合同 B.保管合同
C.委托合同 D.租赁合同
2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电脑买卖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效力待定 B.有效
C.无效 D.得变更或撤销
25.杨教授最近开发了一项产品,经申请由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下列选项中,构成侵犯杨教授专利权的是( )。
A.甲厂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
B.乙厂使用明知是丙厂未经杨教授授权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项专利产品
C.丁厂购进并使用了杨教授许可制造的该项专利产品的样品
D.未经杨教授同意,李教授为进行科研和教学而制造了和该产品相似的产品
26.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确定的被许可人的权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
A.独占许可协议和普通许可协议
B.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
C.排他许可协议和普通许可协议
D.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和普通许可协议
27.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商品,( )。
A.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违者应受行政处罚
B.原则上不许在市场上销售,但商标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一律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其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D.原则上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商标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8.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B.申请人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其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
C.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D.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使用中文或商标局允许使用的五种外国文字
29.甲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满福春”申请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经查,乙食品厂曾于1994年4月1日取得“满福春”食品注册商标,但迄今未提出该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在此情况下,商标局( )。
A.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不应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不核准该食品商标
D.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
30.确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时间标准应当是( )。
A.遗嘱执行时 B.遗嘱生效时
C.遗嘱订立时 D.遗产分割时
简答题
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有何效力?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论述题
44.简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案例题
45.甲和乙订立了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3头牛,总价款为6000元。乙向甲预付3000元,余下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三头牛,一天,一头牛把丙顶伤,为此,丙花费医疗费2 000元。问:
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理由是什么?
46.王某2002年9月9日在乘渡轮时,该渡轮遇大浪而沉没,王某在事故中失踪。后来作为死亡处理,把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某以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财产,包括 4间瓦房、1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过了两年,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调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给邻村一村民。王某的财产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某的承包责任田也被乡政府收回。
2005年11月6日,王某从温州返回家乡。原来他落水后被渔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温州学技术,也没给家里通信。这次回家见妻子与他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这些损失。可他的房间只收回两间,地也收不回来,妻子更不愿回来。问:
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