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2016民法重要考点及答题攻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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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继承权

  1.继承权概述

  考点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2:遗产的范围

  考点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继承权概述

  考点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例1(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法律特征。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阐述某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时,可以考虑从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产生的依据、继承权取得和实现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回答。

  【评注】(1)应熟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2)对该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区别。

  考点2:遗产的范围

  例2(2005年统考试趑)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A.文物

  B.股票

  C.荣誉称号

  D.稿酬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另外,根据《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是,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选项A中的文物属遗产的范围;选项B中的股票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选项D中的稿酬属于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在遗产范围内。由此可见,只有选项C所涉荣誉称号不在遗产范围中,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例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A.文物

  B.债券

  C.抵押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的具体内容,上题中已加以阐述,此处不再赘述。选项A中的文物依法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B中的债券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选项C中的抵押权是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也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见选项A、B、C均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只有选项D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在法定遗产范围之内,因此选项D正确。

  【评注】应熟记《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的范围,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遗产。

  考点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例4(2010年统考试题)

  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答案要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实质上是对继承权的剥夺。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我国《继承法》第7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在答案要点中已经指出,不再赘述。

  【评注】(1)对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必须依据法条予以熟记。

  (2)在学习中,除熟记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对每项内容的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

  2.法定继承

  考点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考点3:代位继承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例5(2003年统考试题)

  下列当事人中,相互间当然地享有继承权的是(  )。

  A. 养子女与继子女

  B. 继子女与婚生子女

  C.养子女与婚生子女

  D.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①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注意继子女与其他子女之问是否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即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例6(2004年统考试题)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独立,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3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B.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遗产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转继承的问题。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无父母子女,甲的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乙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死亡,则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没有子女,即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应由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乙的遗产。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个妹妹丁,因此,由丁继承乙的遗产,同时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而取得甲的遗产。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

  【评注】(1)熟记《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

  (2)对于该考点的掌握应注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顺序参加继承。即首先由第--N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3:代位继承

  例7(2006年统考试题)

  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房屋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本题是一综合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代位继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特别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在产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应注意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的份额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限。

  例8(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遗嘱继承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选项B,排除了选项A、C、D。

  例9(2010年统考试题)

  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  )。

  A.遗赠

  B.转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本题中,依据甲的遗嘱,乙是甲的遗嘱继承人,但在一次车祸中乙当场死亡,因而原本是遗嘱继承因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使遗嘱中遗产的继承转而为法定继承。后来,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注意本题中的“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一情节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误认为是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进而排除可代位继承这一选项。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把题目审清楚。

  【评注】(1)熟记代位继承的概念;

  (2)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几点: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具体辈数不限;无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是多少,只能代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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