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民法重点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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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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