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2017要点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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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属于他物权;

  (2)具有价值性,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具有担保性,属于担保权。

  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质权)

  (3)抵押权与质权的设定

  抵押人、出质人必须具有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物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依法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抵押权关系与质权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方便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物;

  索回抵押物、质物余额;

  ②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变卖抵押物、质物;

  优先受偿;

  返还抵押物、质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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