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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只有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当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等。
人身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同类型的人身关系有不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各有不同,但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例如,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就成为历史。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它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亲属身份的存在是产生扶养请求权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如自然人通过肖像权的有偿许可使用,可以获得财产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对应存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彼此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关系。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内容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内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等。
①物。物通常是物权关系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社会需要,并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有体物,即人的感官能够接触到的物,可以是固体、液体或者气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渐增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如热、电、光等,只要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②行为。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如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包括人们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前者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后者如商标等。
④权利。权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⑤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后者如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
①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例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如依法订立合同,后者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②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地震、海啸、人的出生和死亡等。所谓“行为以外的”,就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前者如甲将乙打伤,乙请求甲损害赔偿关系的成立,只需有甲的侵权行为这样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后者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有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才能产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